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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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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33條
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退夥: 一、死亡。 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出資額經法院強制執行。 四、除名。 前項第四款之除名,除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有下列事由之一,並經普通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一、違反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或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
第二十四條
規定或怠忽職守,致嚴重損害有限合夥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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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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