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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35條

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 三、合夥人全體同意。 四、破產。 五、合夥人人數不足。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得繼續經營。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經其餘合夥人全體同意者,於加入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後,得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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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