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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9條

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申請設置期貨經紀商、分支機構或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案件,涉及外匯業務時,本會經洽會中央銀行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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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