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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66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適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 期貨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除適用前項規定外,其指撥營運資金並適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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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