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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 第4條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符合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且無前條所定情事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慰勞金: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任職滿六屆之證明文件。 三、慰勞金受領方式之相關文件。 四、查詢刑事紀錄同意書及查詢戶籍紀錄同意書。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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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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