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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9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六月前完成次年度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村(里)長人數調查,並編列預算支應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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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