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 第7條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7條
鄉(鎮、市、區)公所依本辦法規定核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核准之次日起十日內,依申請人指定之受領方式撥付慰勞金。 前項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鄉(鎮、市、區)公所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准;已撥付慰勞金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繳還: 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 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或變造。 三、不符合本辦法
第二條
至
第五條
之規定。 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慰勞金,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一次…
第3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村(里)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申請慰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但於死亡前…
第4條
申請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且無前條所定情事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
第5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於二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二個…
第6條
申請人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
第8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彙整核准名冊,並報請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當年度或次年度辦理公開表…
第9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六月前完成次年度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村(里)長人數調查,並編列…
第10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村(里)長於本辦法施行日至發布後六個月內死亡者,視為已提出第四條之申請…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6條
看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