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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15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線路應採用較高等級之設計建築。 二、電信線路如僅為電話線或電報線時,其最高導線與地面之距離,以八 公尺為度。 三、電信線路係市內電話與長途電報、電話線共架桿時,其最高導線與地 面之距離以一○公尺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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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