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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 第16條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第16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得施行共架之範圍,規定如左: 一、利用一方線路現有電桿,略予調整桿上設備或更換電桿,即符合規定 距離者。 二、在同一街道雙方現有之分桿設備均需大事修改或遷移,或因天災或其 他原因雙方分桿設備遭受破壞需同時重建者。 三、在同一街道雙方均無線路,因事實需要,擬同時共架新設線路者。 四、一方線路現有電桿計畫換新,而附架之一方預計其線路有新設或繼續 附架之需要者。 五、雙方接戶線路,能互相利用現有接戶桿,或由對方提高現有接戶桿即 可施行共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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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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