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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7條

核能機組發生下列異常事件之一時,其再起動之管制依本章規定辦理: 一、違反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而停止運轉。 二、機組臨界後以自動或手動引動反應器保護系統使機組停止運轉。但因運轉或測試需要於事前計劃者,不在此限。 三、核能機組發生核子事故而停止運轉,或機組停止運轉期間發生核子事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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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