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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運轉及除役期間相關作業之檢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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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