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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4條

受託人應指派檢查技術主管及檢查技術人員執行檢查工作。 受託人應檢送檢查計畫及前項人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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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