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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3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工程設計、製造、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或教育訓練五年以上經驗者。 二、機關(構)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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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