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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7條

核子反應器之輸入、輸出、遷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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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