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或其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信託、設定質權或抵押權。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