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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檢證機構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經審查通過後核發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檢具附件二所列文件向主管機關再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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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