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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檢證機構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證機構限期改善: 一、拒絕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或監督。 二、檢證機構在執行檢證作業中,發生重大品質缺失或檢證業務缺失,而造成核安事故或設備損壞。 三、未依規定提報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異常提報表。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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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