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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 第5條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機構(以下簡稱檢證機構)應負責下列檢證作業之執行: 一、建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程序及品質保證制度,並接受主管機關及經營者之檢查或稽查。 二、得接受經營者之委託,提供技術評估及允收準則。 三、依照經營者同意之採購文件,接受委託執行檢證,並對委託者負責。 四、有效管制核能同級品零組件之檢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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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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