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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 第4條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營者參加國際性核能採購品保組織,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得直接向合格廠商採購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或委託執行檢證作業,但仍應負責執行下列作業,並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 一、確認向合格廠商名單內之供應廠商採購取得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其特性與原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之關鍵特性相當,可等同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使用。 二、確認由合格廠商名單內檢證服務機構執行之檢證作業,確實依據檢證作業程序執行檢證。 三、應每年定期檢討審查更新合格廠商名單。相關資料,應保存至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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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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