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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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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