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第4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第3條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 第3條看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