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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規範申請使用核能安全委員會所屬場地設施之單位或個人,應繳納之規費標準,以確保場地設施之有效管理與維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27・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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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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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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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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