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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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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5條
本獎章由本會主動頒給,並得由政府有關機關、相關原子能學術機構、公民營事機構及民間團體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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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致力原子能工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子能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主持重大計畫…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頒給外國人及非公務人員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
第4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其式樣另定之。
第6條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原子能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三。本獎章由本會組成…
第7條
(刪除)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代表接受。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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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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