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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兼任委員三人至五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前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二位委員任期為二年,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應具有核能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物料或法律等相關學識及經驗。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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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第4條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第5條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之審議。二、核能、輻射…第6條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第7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8條本會設輻射偵測中心,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第9條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10條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第11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2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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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