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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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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第3條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第4條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第5條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之審議。二、核能、輻射…第7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8條本會設輻射偵測中心,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第9條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10條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第11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2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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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