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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之審議。 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考核。 三、本會主管法律制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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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