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條約締結法 › 第10條

條約締結法 第10條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條約締結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