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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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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4條
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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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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