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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 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 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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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