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條約締結法 › 第17條

條約締結法 第17條

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生效後,外交部得請主辦機關提供執行情況之有關資料;其有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退出或解釋發生爭議時,外交部應協助主辦機關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條約締結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