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 第2條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2條

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者,為受保護樹木: 一、樹齡達一百年以上。 二、離地一點三公尺處(以下簡稱胸高),闊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一點五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四點七公尺以上;針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零點七五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二點四公尺以上。 三、樹冠投影面積達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樹木生育地,形成具生物多樣性豐富之生態環境。 五、為區域具地理上代表性樹木。 六、具重大美學欣賞價值之景觀。 七、與當地居民生活、情感、祭祀、民俗或信仰具有重大連結性。 八、與重大歷史事件具有關聯性。 九、具有人文、科學研究及自然教育價值。 十、當地居民之共同記憶場域。 十一、具有其他重要意義。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前條普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記錄下列事項:一、符合第二條各款所列受保護樹木之重要意義…第5條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符合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任何人得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向樹木…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轄區內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每五年應至少辦理普查一…第4條前條普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記錄下列事項:一、符合第二條各款所列受保護樹木之重要意義…第5條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符合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任何人得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向樹木…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進行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單株樹冠…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第三條及第四條之普查、調查工作,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遴聘專家、學者與有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組成審議會,審查受保護樹木…第9條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者,應予造冊及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第10條受保護樹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生物危害、因天然災害無法存活、有危害公共安全之…第11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