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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轄區內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每五年應至少辦理普查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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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