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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 第6條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進行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單株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 二、樹木健康情形及保存可行性評估。 三、樹木生長環境評估。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或當地居民之意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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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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