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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第三條第四條之普查、調查工作,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執行。涉及公權力者,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辦鄉(鎮、市)公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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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