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森林保護辦法
› 第14條
森林保護辦法 第14條
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當日,消防機關及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應派監督人員到場警戒監視;並在許可證上加蓋印章後,引火人始得引火,俟火滅後,監督人員及引火人始得離開現場。 氣候乾燥或有其他危險之虞時,一律不准引火。已引火者,監督人員應即撲滅或作適當之處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森林保護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