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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20條

森林保護機關應經常檢討森林火災之防範及撲救技術與措施,並得會同消防機關或其他機關舉辦防火演習及一般訓練課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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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