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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23條

森林保護機關、森林所有人或國有、公有林地之承租人,應採取防火措施;有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開闢森林防火線或栽植防火林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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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