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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或依職權為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時,應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並公告之。 自前項公告之日起,至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日止,編入保安林之森林,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開墾林地或砍伐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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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