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森林法 › 第30條

森林法 第30條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於保安林伐採、傷害竹、木、開墾、放牧,或為土、石、草皮、樹根之採取或採掘。 除前項外,主管機關對於保安林之所有人,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違反前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造林或為其他之必要重建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森林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