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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 第34條
森林法 第34條
第 五 章 森林保護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經前項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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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森林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6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
「森林保護」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森林之保護,得設森林警察;其未設森林警察者,應由當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職務。各地方鄉(鎮、市)…
第33條
森林外緣得設森林保護區,由主管機關劃定,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當地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35條
主管機關應視森林狀況,設森林救火隊,並得視需要,編組森林義勇救火隊。
第36條
鐵道通過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火、防煙設備;設於森林保護區附近之工廠,亦同。電線穿過…
第37條
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森林所有人,應撲滅或預防之。前項情形,森林所有人於必要時,經…
第38條
森林生物為害蔓延或有蔓延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有利害關係之森林所有人,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
第38-1條
森林之保護管理、災害防救、保林設施、防火宣導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有林位於原住…
← 第33條
看 森林法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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