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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 第39條
森林法 第39條
第 六 章 監督及獎勵
森林所有人,應檢具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數量、地圖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森林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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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森林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6-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
「監督及獎勵」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之方法。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
第41條
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
第42條
公有、私有荒山、荒地編入林業用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限,命所有人造林。逾前項期限不造林者…
第43條
森林區域內,不得擅自堆積廢棄物或排放污染物。
第44條
國、公有林林產物採取人應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前項林產物採取人,應選…
第45條
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其伐採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伐採時應遵行事…
第46條
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第47條
凡經營林業,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分別獎勵之︰一、造林或經營林業著有特殊成績者。二、經營特種…
第47-1條
凡保護或認養樹木著有特殊成績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獎勵。
第48條
為獎勵私人、原住民族或團體造林,主管機關免費供應種苗、發給獎勵金、長期低利貸款或其他方式予以…
第48-1條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由水權費提撥。二、山坡地開…
第49條
國有荒山、荒地,編為林業用地者,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人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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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森林法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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