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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41條

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 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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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