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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42條

公有、私有荒山、荒地編入林業用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限,命所有人造林。 逾前項期限不造林者,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其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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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