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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40條

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之方法。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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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