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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 第4條
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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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標準所稱森林火災,指火災發生於國、公、私有林地者。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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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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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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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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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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