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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1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未共同參加品種權保護之國際條約、組織,或無相互品種權保護之條約、協定,或無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品種權保護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品種權保護不予受理者,其品種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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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