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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品種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 以品種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品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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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第4條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第5條品種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之權利。品種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育種…第6條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得讓與或繼承。品種權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者,應敘明育種者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第8條受僱人於職務上所育成之品種或發現並開發之品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於僱用…第9條受僱人於非職務上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者,取得其品種之申請權及品種權。但品種係利用僱用人…第10條前條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以契約預先約定受僱人不得享有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者,其約定無效。第11條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未共同參加品種權保護之國際條約、組織,或無相互品種權保護之條約、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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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