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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6條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得讓與或繼承。 品種權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者,應敘明育種者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之讓與或繼承,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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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