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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13條

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單獨以數字表示。 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 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 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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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