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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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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0條
第 二 章 品種權之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品種權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供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品種權申請案經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敘明審定理由,通知申請人;審查核准之品種,應為核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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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二十條及前條所定之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
第61條
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核准品種權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經繳納證書費…
「品種權之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前項所稱新穎…
第13條
前條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單獨以數字表示。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
第14條
申請品種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品種說明書應載…
第15條
品種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第16條
品種權申請案,以齊備申請書、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品種權申請案,其應備書件不…
第17條
申請人就同一品種,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品種權,並…
第18條
同一品種有二人以上各別提出品種權申請時,以最先提出申請者為準。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品種權申請時,應自申請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下列事項公開之:一、申請案之編號…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品種審議委員會,審查品種權申請、撤銷及廢止案。前項審議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
← 第19條
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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